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最高院:购房人已支付的价款虽未达到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但一定条件下其权利亦可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院:购房人已支付的价款虽未达到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但一定条件下其权利亦可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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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风险提示:债务人实施了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作为《民法典》所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保证担保是唯一的人的担保,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担保权利,积极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实现保证债权利益,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风险提示:企业债务担保追偿应具备的条件:(一)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二)因担保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三)担保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四)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要如何实现抵押权?1、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通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之后进行偿还的方式解决。2、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之后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如果拍卖、变卖、折价抵押物后所得的价金多余债务金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抵押人。4、如果抵押权人为多数人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行分配。风险提示: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有哪些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风险提示: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权已届履行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有哪些?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风险提示: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对总公司有影响吗1、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当然会影响到总公司,因为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的债务也是由总公司来承担的,因此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当然会影响到总公司。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一、债权人的行为怎样定性王某系某县教育局分管基建的副局长。2000年该局兴建职工宿舍楼,某建筑公司经理钱某多次找到王某,希望能承包该工程,王某表示可以考虑。同年10月20日,钱某到王某办公室将1万元钱送给王某,王某拒收。但是随后谈话中说自己曾因儿子上学,借过王某的好友、另一建筑公司经理刘某的8000元钱。钱某当即表示愿意替王某还掉这笔钱,王某未置可否。10月22日,钱某送8000元钱给刘某,刘某问怎么回事,钱某因和刘某也是好友,就说清了原委,告诉刘某,自己本是想为承包工程送钱给王某,但王某说曾借你8000元钱,暗示自己替他还了这笔钱。刘某当即打电话给王某,称“王局长何必这么客气,不用这么急着还钱。”王某则说借钱当然要还,刘某遂收下了这笔钱。2001年1月19日,王某在局长办公会提议采用议标方式决定由谁承包宿舍楼工程,并在议标时力主由钱某承包,使钱某最终获得该工程的承包权。本案中王某构成受贿罪是没有争议,但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刘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且他收受钱某送的8000元钱只是实现自己的债权,并非获得非法利益,所以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是:刘某构成受贿罪。理由是:在主观方面,刘某明知钱某是为了承包工程有求于王某。而替王某还款,知道自己接受钱某的8000元钱会导致王某接受贿赂行为的发生,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帮助王某接受贿赂的主观故意。从钱某的转述中,刘某得知王某有希望自己接受这笔款项的暗示,在此后与王某的通话中,双方又对此有了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因此刘某与王某有受贿的同谋行为,具有接受贿赂的共同故意。在客观方面,从形式上看,刘某是接受了钱某替王某履行的债务,实现了自己的债权。但是实质上,由于刘某明知钱某的还款是送给王某的贿赂款,其接受该款项是帮助王某共同完成了接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编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刘某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刑法理论,在共同犯罪中,不具有特定身份人可以参与特定身份人的犯罪,而构成共同犯罪的共犯。在本案中刘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是实际接受贿赂的人,且其明知钱某是行贿,而收取钱某代替王某履行债务所提供的财物,属于帮助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但刘某虽然是贿赂财物的直接接受者,由于他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是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前提下的接受财物,所以他接受财物的行为就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从而也就不可能是受贿罪的实行犯。从刘某在本案的作用看,他通过接受钱某的还款,帮助王某完成了接受贿赂的行为,客观上也使王某接受贿赂的行为具有了伪装,因此刘某在这起受贿共同犯罪中是帮助犯,是从犯。而本案中王某自己不接受贿赂,通过让刘某接受财物,来实现自己接受贿赂的行为,其行为虽然具有间接性,但由于其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受贿行为,因而是实行犯,是主犯。所以刘某的行为应定为受贿罪。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债权不能让与的情形具体如下:(一)依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情形。它主要指以下几方面,第一、一些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合同权利不能让与。第二、债权让与会实质性地改变债务人的义务或增加债务人承担的风险的,不能让与。第三、不作为债权不能让与。(二)依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让与的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把拍卖完房子的钱拿去还所欠的款项,剩下的就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把拍卖完房子的钱拿去还所欠的款项,剩下的就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把拍卖完房子的钱拿去还所欠的款项,剩下的就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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