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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股份继承权问题:老人离世后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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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对继承权进行了规定,包括继承顺序、继承人范围和继承份额等内容。男女继承权平等,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可以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如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对于股份继承,除非遗嘱指定,否则需要通过诉讼解决。该法典还强调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以及对有特殊困难或扶养义务的继承人的照顾。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也不仅是农村的土地,城市土地的所有权也是归国家的,所以土地从来就不是遗产,但地上建筑物是遗产。对于地上建筑物可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但遗嘱继承肯定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

对于去世的老人来讲,老人名下的遗产可能除了股份以外还有其他的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当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份必须要让谁来继承,除了遗嘱中指定了股份的继承人之外,不然法定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处理的话就只能起诉了。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根据该法典的规定,继承权实现男女平等,遗产的继承顺序按照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进行。对于继承开始后的情况,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本编还明确了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定义范围。此外,法典还对代位继承、特殊困难继承人以及继承人之间的协商处理等进行了规定。对于股份继承,除非遗嘱指定,否则需依照法定继承顺序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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