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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查对方的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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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没有一方的申请,不会主动去查对方财产的。如果到诉讼离婚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提夫妻感情破裂和财产的证据,不会主动调查双方的财产情况。如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隐匿财产的,可以申请进行调查相关证据,决定调查的,会采取查询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途径调查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

一、强制执行不知道对方财产怎么办

申请强制执行,不知道对方财产情况的解决方法如下:

申请强制执行时,如果有财产线索,要向提供,由核实后依法强制执行。如果没有财产线索,由依法进行调查(如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登记信息)。申请人没有财产线索,不影响的执行程序,但因为调查需要时间较长,所以,获得的履行的时间也相对较长些。另外,如果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继续执行。

若对方无赔付能力,可以向提起诉讼,向起诉以后,是可以根据的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一旦申请执行的话,就是什么时候有财产什么时候履行赔偿义务,但是执行的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另外,也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因为现在已经作出一审判决了,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对此判决有异议,那么就需要看一下自收到判决书到现在是否超过了十五日,如果没有超过,那么仍然还在上诉期限内,此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上诉,进行二审。如果超过了十五日,说明一审判决结果现在已经生效,双方已经不再有上诉的权利,任何一方可以依据判决书向申请强制执行,让对方履行判决内容。

二、离婚时夫妻存款如何处理

处理夫妻存款的范围,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人名下的财产,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

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之母的名义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银行开户账号,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因此,不会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益的诉讼请求。会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但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女方的诉讼请求。

另外,处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对于一方请求调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除非当事人的申请明确要求打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如果从存取款明细账中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额。

比如,男方申请调查女方上海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下的余额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个月前,女方有三次较大的现金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十余万元。除非女方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则,应当按十几万的数额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额认定夫妻应分的份额。

三、离婚案件会冻结财产

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要求冻结财产的,可以冻结。不会主动冻结,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向申请财产保全,就可以冻结。夫妻通过法庭离婚,在开庭前不会冻结双方的银行账户。若对方有转移财产的嫌疑,需要举证申请冻结。离婚涉及财产纠纷案件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财产保全,经审核后符合的,可以冻结银行账户。如离婚案。或非财产纠纷案件中,账户内的财产一起存在和数额可以作为证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经审核后符合的,可以冻结银行账户。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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